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551-20241029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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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勛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,3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