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565-2024110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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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-0000駕駛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萬0,742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