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梯保養費用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570-2024120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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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70號 原 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梯保養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歡喜京 城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40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