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571-20241125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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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徐國欽即橙茂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順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 6443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分別於同年月20日送達被告居所地、同 年月24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,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 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8,2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44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 補繳裁判費94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 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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