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585-2025020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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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王翠雪 王亮文 王讚豐 王吳麗玉 王春懿 王美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100元。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,所得利益為其債權 ,包括消費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在內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 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 繼承人王政雄所遺財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 權行為,並塗銷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依前揭規 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繼承人王政雄 遺產交易價額擇低者為斷。又原告主張對被告王翠雪之債權額, 經計算至訴訟繫屬日即113年10月18日止,如附表所示為680,356 元(原告主張債權額僅計算至113年10月15日,顯有違誤);而 被繼承人王政雄所遺財產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至少 有5,583,704元價值,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 憑(卷第77頁),復以王翠雪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,其潛在應 有部分交易價額為930,617元(計算式:5,583,704×1/6≒930,617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已高於原告主張債權總額667,166元 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7,1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 70元,扣除前所繳2,100元,尚應補繳5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​​​​​​​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(幣別:新臺幣,小數點以下捨棄)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債權額 1 本金 195,328 195,328元 2 利息 195,328 99/6/9 104/8/31 (5+84/366) 20% 204,293元 3 利息 195,328 104/9/1 113/10/18 (9+48/365) 15% 267,545元 小計 667,16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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