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587-20241105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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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王綉貞 被 告 陳南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 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為「被告 應於其經營之『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‧000 000000‧○○○○ ○‧○○○○○‧○○○○○‧○○○‧○○○‧○○○○』FB粉絲專業,去除原告肖像權之 侵害」,應屬非財產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 定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000元;另原告訴之聲明 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,屬因財產權涉訟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共計8,4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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