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599-2024121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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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99號 原 告 潘亞玲 被 告 楊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65, 4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