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609-202411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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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09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丁間請求給付分擔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2,89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,尚應補繳3, 58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