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10-2024110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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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被 告 顏珮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珮盈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應 視為原告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,553元【計算式: 請求本金31,143元+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 12日止計算之利息409.76元=31,552.7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原 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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