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工程費用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615-2024103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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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15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春間給付分攤大樓工程費用事件,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核發113年度 司促字第17769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10月10日送達被告,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3,9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,97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 補繳裁判費3,4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 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