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分期款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616-2024110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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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徐識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徐識翔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,912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5,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