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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625-2024111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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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25號 原 告 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凱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友東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1萬1,8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