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27-2024110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27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被 告 郭慶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郭慶凱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8,24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4,24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