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36-2024103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36號 原 告 吳幸怡律師即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子文 (原名:蕭圍仁)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核發113 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5月30日送達被告 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7,8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,85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 補繳裁判費4,3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 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