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42-20241125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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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42號 原 告 蔡政宏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75元。惟,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09,390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 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5日止(見民事 起訴狀上收文章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4,215元( 含本金109,39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,825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875元後,尚應補繳345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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