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643-2024111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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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43號 原 告 劉蘋瑩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惟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04,348元【計算式:請求本金99,600元+民國113年4月24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4日止計算之利息4,748.05元=104,348 .05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 已繳裁判費,尚應補繳1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