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53-2024110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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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53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被 告 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彥 良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5,438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4,57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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