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64-2024111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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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9S-8483號車之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56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起狀僅載被告姓名為「9S -8483號車之車主」,未載明被告之年籍、身分證字號及真正住 所或居所,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開庭通知。茲命原 告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,並檢附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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