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糾紛事件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65-20241114-2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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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5號 原 告 劉鎰郡 被 告 高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屋糾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 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;而房 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不併算其價額 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1034號、102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 、第839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 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5樓之11號房屋( 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已到期 之租金、管理費、水電費等共計新台幣(下同)19,778元;聲明 第三項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12 ,000元(相當於租金及違約金)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屋價值加計19,778元為斷,而不包括 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。系爭房屋之建築總面積為 57.66平方公尺(經換算約為17.44坪),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在卷可考。另參考與系爭房屋客觀條件相當之鄰近房地 即苓雅區三多二路224號6樓之5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,交 易總面積10.32坪、交易總價為1,800,000元、每坪交易單價約17 4,419元,併參照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、地分別實際價格時, 係以房、地比例約為3比7計算,爰核定系爭房屋標的價額為912, 560元【計算式:17.44坪×174,419元×30%=912,560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】,從而,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32,338元 【計算式:912,560元+19,778元=932,33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,24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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