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事件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677-202412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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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黃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忠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 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房 屋(下稱系爭房屋)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。惟原告未於起訴狀 提供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資料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 算裁判費,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之, 並請一併提供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「第一類登記謄本」(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),俾核定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