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681-202412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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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蘇桂鈺 被 告 張鴻熙 林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 下未標明幣別者同)78,000元、美金5,000元,及請求被告張鴻 熙給付262,000元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,並就其中美 金5,000元部分以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10月28日可兌換新臺幣 數額,參考臺灣銀行當日牌告賣出現金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32.36 5元,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501,825元(計算式:78,000+5,000×3 2.365+262,000=501,825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