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689-2024122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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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89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趙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3年度 司票字第12279號民事裁定所載,票據號碼589678號,票面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之本票乙紙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全部不 存在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 日即113年10月28日止(見民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, 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,019,233元(含本金1,000,000元及起訴前 已發生之利息19,233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098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 編號 本金 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年息 利息 (不滿1元四捨五入) 1 1,000,000元 113年7月4日 113年10月28日 6% 19,23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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