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時效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708-2024111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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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08號 原 告 郭俊佑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時效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99,312元【即請求確認罹於時效之債權本金94,614元 +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計算之利 息4,698.33元=99,31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