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719-20241129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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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19號 原 告 游子輝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,4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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