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721-2024110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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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 告 蘇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,44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 85,894元,應繳第1審裁判費4,190元,原告僅繳納1,440元,尚 欠2,7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