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722-20241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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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2號 原 告 黃羿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496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