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724-2024110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被 告 陳俊銚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銚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6,99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