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租賃關係存在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771-202411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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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71號 原 告 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碧香 被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尚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