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783-202412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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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3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原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 告 賴采庭 賴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 同)2,004,750元,及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16%計算之利息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,648 ,027元(計算式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捨棄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,235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,004,750 2,004,750元 2 利息 2,004,750 111/11/3 113/11/4 (2+2/365) 16% 643,277元 小計 2,648,02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