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784-2025011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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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4號 原 告 李育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睦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