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契約款等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787-2024121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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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7號 原 告 于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舜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意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4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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