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790-2025012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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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90號 原 告 彭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國樁間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 ,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行騙行為,致原告陷於 錯誤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財產損害,並提出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87、3928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, 就原告主張上開被害部分,均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 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此外,請原告於7日內 具狀補正:本件被告僅為謝國樁,訴之聲明記載「連帶」,顯於 法不合,請具狀更正完整、適法之訴之聲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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