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791-2024111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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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9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直航聯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9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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