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792-2025012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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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9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陳婉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 其價額,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是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秀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新臺幣(下同)83,976元,及其中76,432元自88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18%計算之利息,及自110年7月2 0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依前揭規定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424,14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 補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: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萬3,976元 1 利息 7萬6,432元 88年8月27日 110年7月19日 (21+327/365) 18% 30萬1,238.41元 2 利息 7萬6,432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9月24日 (3+67/365) 16% 3萬8,932.16元 小計 34萬170.57元 合計 42萬4,14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