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796-2024112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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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96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傑間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7768號),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4萬4,926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75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 2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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