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799-20241125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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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99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家妘間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事件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9,0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,19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3,690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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