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15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00-20241115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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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周白麟 一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周白麟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638,933元,應繳裁判 費17,23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6,736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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