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09-202411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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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王錦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8353號支付命 令,該命令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(下同)2,559,071元(含本金484,894元、起訴前已發生 之利息2,062,486.67元及違約金11,690.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344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25,84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