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10-2025010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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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10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 洪水益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,749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3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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