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11-2024121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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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11號 原 告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芸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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