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分期款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13-2024112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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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1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洪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淑娟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 應視為原告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1,701元【計算 式:請求本金359,363元+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9月29日止計算之利息2,249.02元+113年9月9日起至113年9月2 9日止計算之違約金89.11元=361,701.13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, 原告尚應補繳3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