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15-202411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15號 原 告 趙雪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全成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6 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10月7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,7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830元,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 17,3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