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17-2024112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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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17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宛萱間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2, 8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 ,原告尚應補繳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