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等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23-20241119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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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23號 原 告 陳瑞峯 被 告 沈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沈秀容應就坐落高雄 市鹽埕區興福段833、834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抵押權予 以塗銷,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 ,而系爭土地價額顯高於擔保之債權額,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200,000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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