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27-202501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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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27號 原 告 莊福欽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 告 莊進來 莊進生 徐莊寶玉 莊寶春 莊福龍 莊福清 莊福順 莊嬿嫆 郭莊寶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業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確認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、1255-20地號土 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巷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原告 與被告莊進生共同取得各二分之一事實上處分權,此項聲明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,經原告查報系爭 房屋課稅現值為56,500元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 ,250元(計算式:56,500/2=28,25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 00元,足認原告業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