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31-202412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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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31號 原 告 黃晨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昊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原告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,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補正經原告 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,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