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34-2025011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34號 原 告 陳玲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永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核發113年 度司促字第5594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分別於同年月12日寄存於被 告住所地派出所,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,於同年月20日送達 被告居所地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5,35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