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39-20250214-2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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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39號 原 告 廖珮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信用卡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 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:確認被告星 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非由原告本人消費,於112年4 月15日被盜刷13筆信用卡交易及其交易手續費共計新臺幣(下同 )79,385元帳款,扣除可扣回金額46,030元,餘款33,355元之信 用卡債權不存在;變更訴之聲明第二項為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 0萬元精神慰撫金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並各應為回復原告名譽之處分,即向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撤銷登錄原告信用不良、呆帳之紀錄資 料。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惟其第二項後段聲明乃以第 一項聲明成立為前提,即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星展(台灣)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信用卡債權不存在,於此前提成立時,進而 請求被告應向財團法人聯合金融徵信中心呈報註銷本件信用卡債 權。原告此二項聲明(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)並非各自獨立,依 其主張所得受之利益應為33,355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 為333,355元(計算式:33,355元+30萬元=333,355元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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