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42-202411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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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42號 原 告 黃玲衿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婉屏、哈印國際有限公司、洪俊傑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,8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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