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44-2025010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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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4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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